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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维权收费并无不当之处

作者:张瑞华   发布日期:2010-3-26   来源:法制监督网-人民内参网
 
 





公民代理维权收费并无不当之处 

      
           
           
一、代理是否是律师的“专利”!
  老百姓打官司,是不是只有律师才可以代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公民经过法院许可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实际上,这种公民代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许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在业余时间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一些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甚至远远高于律师。
   老百姓投诉维权,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公民或法人如果遇到自己无法实施的投诉或举报等维权活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二、公民代理维权收费是否违法?
  公民代理维权可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呢?公民代理维权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代理维权,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完全符合《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公民代理行为和制裁公民代理收费行为。
三、公民非但代理其他事物可以收费,而且代理诉讼也可以收费。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仅《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
  显然《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是相冲突的,这种冲突使公民的诉讼代理行为陷入“合法”与“违法”两可的地带,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这两种不同级别的法律相抵触的时候,适用高级别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放在一个级别来考虑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则可称为一般法,而《律师法》则可以视为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律师法》也并无不当。
    针对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矛盾,国家于 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师法》,将《律师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种修改,无疑是为公民诉讼代理给予了“正身”!因为,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许可公民代理诉讼的存在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权参与国家各项管理,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现代社会将诉讼的民主化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给普通公民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诉讼代理制度,除了法律职业者代理诉讼外,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其他的途径,随着新的《律师法》的施行,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已经能够与律师代理平等,因此,公民诉讼代理,其收取代理费用是合法的!
四、公民代理维权可以收费的成功案例
    笔者也是公民代理,也坚信公民代理的合法化,在判定公民代理可否收费的问题上,是持肯定态度的,笔者曾于2006年10月11日向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一个公民代理维权案。该当事人在笔者为其代理维权后,比其预计的结果翻了10倍多,而在在笔者要求按约定支付代理费时,竟然翻脸不认人,以笔者不是律师,不能收费为由拒绝支付笔者为其垫付的费用和代理费。因此,笔者决定打开公民代理维权不能收费的先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11月30日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
  后被告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原判结果纵容公民非法从事有偿代理,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律师法》强制规定,应无效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笔者对该案信心十足,因此,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并未出庭应诉。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如今,老百姓的众多纠纷不但需要法律上的代理,更需要舆论和投诉上的代理,这些纠纷往往是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公正的裁判后,这样的投诉维权代理,律师也爱莫能助,没有哪个律师会在案件败诉后代替老百姓去上访告状,而老百姓自己本身对举报投诉更没有经验,缺乏举报投诉的方法和方式,往往因上访行为过激而触犯法律,甚至被拘留、劳教。因此,当老百姓出现自己的冤案无处伸张时,这就需要专业的投诉维权代理人进行指导和帮助,公民代理维权人的介入,不但会消除这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反而会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过激行为,指导代理当事人依法申冤,依法维权,所以,投诉维权代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国家和个人产生危害,反而,因为这样的维权代理,将会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注:作者原为专业法律人士,现为上述“两网”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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