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坐完十年牢,又得蹲监狱,我这辈子算是交代了……”近日,由临邑县检察院批捕的一起刑满释放人员又犯罪案件,被告人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现年三十七岁的临邑县农民付某,1996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服刑十年后获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2月份。假释考验期满后,付某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自2008年9月中旬至2009年5月份,伙同他人利用夜幕作掩护,采取撬棍挖墙、断锁进院等方式,潜入邻村及周边乡镇农家,先后盗窃耕牛十四头,绵羊、摩托车等物一宗,盗窃总值八万多元,十一个农民家庭因此损失惨重,有的至今不能恢复元气。付某落网后,临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其批捕并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指出,付某因为盗窃金额巨大,又在刑满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值得注意的是,付某第一次被判十六年徒刑,服刑十年即获假释,这说明监狱机关认为他已自新向善,且确有悔改表现。遗憾的是,付某假释期满三个多月即疯狂作案,为害一方。检察官建议,监狱部门对于“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类罪犯,予以假释前应全面考察,慎重裁断,从严掌握;公安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假释犯的考察、回访,妥善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生活问题,密切注意其生活条件突然明显改善等异常现象,以免给群众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