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朋友遗忘存折 自行取现予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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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忠祥 董海徽
发布日期:2010-3-27 来源: |
山东省宁津县的王超与李志强系某厂同一车间工友。3月上旬的一天中午,李志强因单位加班,去王超宿舍托其帮忙取1500元钱,王超手头正好有事便没有答应。临走时,李志强不慎将存折落在王超床上被王超拾到。因存折是王超与李志强一起办理的,王超知道存折的密码。于是,产生歹念的王超去银行取走了存折上的5600元现金。后李志强发现存折丢失,找王超询问是否拾到存折,王超矢口否认。李志强无奈之下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人员到银行调取了取款当天的监控录像,掌握了王超取款的事实。3月22日,宁津县检察院以王超涉嫌侵占罪依法将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对于该院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存折系李志强遗忘在王超宿舍床上的事实真相,冒充李志强的身份,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将存折内的5600元现金取走,构成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超拾到存折后,只取得了存折的实际控制权。因银行在支取活期存款时,只认存折和密码,并无核实取款人真实身份的法定义务,王超将存折内的5600元现金取走,应属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李志强落在王超宿舍床上的存折应视为遗忘物,犯罪嫌疑人王超有保管、归还的义务,但是王超矢口否认拾到存折,拒不交还,并自行取现,构成侵占罪。 办案检察官经认真审查,采纳第三种意见,认定王某涉嫌侵占罪。检察官首先排除了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在此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实施的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超取现时虽有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的欺骗事实,但是对活期存折而言,银行只认存折和密码并无核实取款人真实身份的法定义务。即银行交付现金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受到王超诈术欺骗而自愿进行财产处分的行为。因此,王超的取款行为不能认为是施行诈术的结果,认定诈骗罪不妥当。其次,王超的行为也不属于盗窃行为,当李志强将存折遗忘在王超宿舍之后,王超已经实际占有了该存折,由于王超知道存折密码,因此存折内的存款已经事实上在王超的控制之下,王超不可能对自己已经占有的财产实施盗窃行为。再次,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王超的行为应属侵占行为。侵占行为区别于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的根本所在是“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其二,合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王超捡到李志强遗忘的存折,应属于第二种情况。结合案情,从王超知道李志强存折密码一事分析,二人之间关系密切,当王超合法持有李志强存折后,就负有保管、返还存折的义务,而王超不仅拒不返还,且到银行将现金取出非法占为已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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