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客回家出事故 热心司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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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忠祥 董海徽
发布日期:2010-3-27 来源:zhfazw |
河北省清河县一热心青年潘殿华,春节回家时热心搭载同村朋友,不想途中发生车祸致朋友死亡。3月10日,这名热心司机被山东省宁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潘殿华系河北省清河县坝营镇东潘村人,长年在天津打工。2009年1月22日早上,同在天津打工的同村好友潘绍兵给潘殿华打电话,打算坐潘殿华的车一起回家过春节。潘殿华原本决定23日上午走,不愿意晚上开车怕不安全,但潘绍兵执意22号下午走,几次打电话催潘殿华。潘殿华只好提前一天回家。1月22日下午2时许,潘殿华开车带着妻儿去天津静海县接上在那里打工的潘绍兵开始往家返。晚上9点半左右,潘殿华驾车途经山东省宁津县,沿宁津县城津泉路由北向南行至东卢桥上时,不慎翻入桥右侧沟内,致潘绍兵当场死亡,潘殿华与其妻儿均受伤,车辆损坏。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殿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2月8日,宁津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将潘殿华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潘殿华与潘绍兵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免费搭乘,驾车人不慎将车翻入沟中致乘车人死亡也担刑责。交通肇事罪是指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潘殿华因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殿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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