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一男子张某一向游手好闲,没有固定收入。但是,他却经常和一些狐朋狗友吃喝玩乐,没有钱时,便靠偷和抢来捞取玩乐的资本。不想却在一次抢劫时被另一高手来了个黑吃黑。
2009年12月初的一天,张某感觉手头拮据,便趁着夜色拦下了一名下夜班的工人李某。张某手持凶器,威胁李某跟他来到一处僻静的乡村公路边,用早就准备好的绳子将李某绑在一棵树上,准备将其身上的贵重物品搜走。不想,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就在张某将手中的凶器收起来,准备动手搜查李某身上的物品时,突然从路边窜出一名男子,该男子手持匕首,威胁张某离开,称这是他的地盘。张某岂肯罢休,便与该男子发生打斗。结果,张某不是对方的对手,最终落荒而逃。见有人赶走了张某,被绑的李某还以为是遇上了好人,遂央告其将自己放开。不料,这名男子也并非善类,同样也是一名靠偷抢为生的不法分子。他赶走张某并非是为了救李某,只是想自己独吞李某身上的财物。于是,该名姓王的男子不但没有放开被绑的李某,反而像张某一样开始搜起了李某的身,最终将其所带的手机和一千多元钱全部拿走,然后扬长而去。事后,李某被路人相救,报警后,拿走李某钱财的王某很快落入了法网。日前,宁津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将王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对王某的犯罪性质,可能有些朋友存有质疑:王某虽然拿走了李某身上的财物,可是他并没有对李某实施暴力威胁啊,只是趁李某被绑无法反抗的机会做的。而抢劫罪不是应该有暴力威胁的情形吗?
在此,我们先解释抢夺罪。抢夺罪是行为人趁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趁人不备或公然夺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当面夺取财物或者采取可以立即被发觉的方式夺取财物。该犯罪过程行为人不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而本案中王某将欲非法取得李某财物的张某殴打赶走,而后再从已经被强制失去人身自由的李某身上非法取得财物。王某对李某的侵害,是张某对李某侵害行为的延续。这一以暴力为达到犯罪目的的作案过程是抢夺罪完全所不具备的特征,是一种“劫赃”行为。
简言之,本案的不法侵害是两步完成的,先是张某侵害李某得财,后是王某侵害张某得财,王某、张某的得财均是侵害李某的合法利益,但王某是将张某作为了“加害”的对象,取得了李某的财物,这个财物是张某的非法占有对象,是张某的“利益”,这个利益就是赃物。所以说王某的行为是“劫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所以说,对于王某的“劫赃”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