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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逾期领奖 商场拒付被判败诉

作者:高忠祥 刘庆锋   发布日期:2010-3-27   来源:zhfazw
 
 
 
    一顾客王某在某商场搞有奖活动期间购物获奖,却错过了领奖时间,商场以此为由拒绝兑奖。王某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商场向顾客支付奖金。
    今年十一期间,山东省宁津县某大型商场为促销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规定凡在该商场购物满100元者,可获赠兑奖券一张。在此期间,王某在该商场购物并获赠兑奖券两张。10月15日,商场在公证员的公证下摇奖,摇出一个一等奖,奖金为3000元,二等奖、三等奖若干。摇奖结束后,商场将获奖号码以及奖金额写在大红纸上,张贴在商场入口处予以公告,并且注明:中奖者务必于10月31日前兑奖,逾期视为放弃。12月9日,王某才得知自己所持的奖券中了一等奖,于是前往商场兑奖,但商场以兑奖期限已过为由拒付奖金。王某遂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奖奖金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场所发奖券上未注明开奖日期及领奖期限,说明商场与顾客事先对领奖日期没有约定,而商场事后公告的领奖期限对顾客不能生效,不能以此期限已过为由拒付奖金。最后,法院判决商场向王某支付3000元奖金。
      检察官说法:明明已过领奖期限,商场拒付为何被判败诉呢?这涉及到有奖销售活动到底属于哪种法律关系。
    第一,有奖销售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既然是有奖销售,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会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二者之间发生的基本法律关系,经营者设奖旨在促销,消费者获得奖券或奖品是购买一定商品的附随结果。由此可见,双方订约目的主要在于买卖商品,而不在于赠与奖券或奖品。因此,有奖销售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
    第二,有奖销售合同也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虽然有奖销售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但在当事人之间也成立另一种合同关系,即赠与合同关系。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一定价值的商品,经营者将向消费者赠送奖券或奖品。消费者获得奖券或奖品与其购买商品是密切联系的,如果其不购买商品则不能获得经营者赠送的奖券或奖品,但获赠的奖券或奖品并非是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钱的代价,奖券或奖品是购物的额外获得。由此可见,有奖销售合同包含了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表现为一种混合合同关系。
    第三,赠送奖券后成立射幸合同关系。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的是奖品,那么,当消费者支付金钱、经营者支付商品及奖品后,两者之间的混合合同关系因合同履行而终止。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的是奖券,那么,二者之间就会发生新的法律关系。消费者获得奖券以后,意味着其取得了获奖的机会,消费者是否中奖获取奖金是不确定的,这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发生了射幸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因奖券的赠与而发生。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赠与奖券、消费者接受奖券,赠与合同关系终止,随之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射幸合同关系。那么,经营者负有按照规定的形式确定中奖者的义务,一旦按照规定方式确定了中奖者,就证明经营者履行了射幸合同,该合同因中奖者的确定而终止,合同中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中奖后并不当然发生中奖奖金所有权的转移。有奖销售所赠送的奖券,因中奖而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奖者只享有请求支付中奖奖金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在经营者与中奖者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中奖奖金所有权只有在交付时转移,在此之前,中奖者享有的只是请求支付中奖奖金的债权。
    第五,本案中,商场在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时,没有预先规定摇奖及中奖者领奖日期,虽然在摇奖后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上注明:“中奖者务必于10月31日前兑奖,逾期视为放弃。”但这不是双方合意的内容,只是单方声明,对中奖者而言不产生约束力。如果在射幸合同成立时经营者将兑奖日期明确告知消费者,那么,所告知的兑奖日期就应当视为射幸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摇奖确定中奖者后,此内容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新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此种情况下,领奖期限就是行使债权的期限,逾期领奖,商场就有权拒绝。从本案来看,商场在赠送奖券时并未向王某告知领奖期限,王某并不构成逾期兑奖。因此,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通联: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高忠祥
邮编:253400        电话:0534-3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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