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曲某,女,41岁,农民。2008年,曲某之子与本村徐某(受害人)之女订婚后二人外出做生意。2009年,徐某之女提出退婚,因两家做生意投入资金分配问题上曲某与徐某夫妇发生争执。2009年7月14日下午6时左右,曲某又到徐某家为钱财之事与徐某之妻孙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孙某骂了曲某几句,犯罪嫌疑人曲某一气之下想起家里还有清洗动物皮毛用的浓硫酸,遂跑回家里,手拿硫酸瓶进了徐某家的院子二话没说,用硫酸向徐某夫妇泼去,致徐某脸部30%以上面积烧伤,左胸部烧伤,经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己构成重伤。案发后因曲某身上也粘有硫酸,并被烧伤,民警即让其住院治疗,但其康复后不知去向,直到2009年11月经群众举报将其抓获。
看完所里,曲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一再辩解她知道硫酸能烧坏人的皮肤,只想让对方花钱看病,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但曲某明知用硫酸泼洒他人身体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己涉嫌故意伤害罪,且作案后一直在逃,为保证诉讼进行,确有逮捕必要,2009年11月17日,夏津县检察院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曲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