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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雪中“暴涨”车费,自愿交付就是公平交易?

——司机乘人之危收取高额车费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
作者:梅勇 单国友   发布日期:2010-3-27   来源:正义网
 
 

 

  花蕊蕊婚后回老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她深夜在小城火车站下车时,突遇暴风雪。

  车站只有几辆出租车,她急忙上了一辆。出城后,司机要求她给300元车费。由于平时回家车费只要30元,现在“暴涨”到300元,花蕊蕊与司机论理。司机说,因为暴风雪,出租车都不愿出来,要么给300元,要么自己重新打车。半途中,根本不可能再打到车,为了能及时到家,花蕊蕊只好给了这位司机300元。

  回家后,她越想越觉得难受,好在她记下了出租车司机的公司及姓名,于是直接打电话找到出租车公司要求还钱。没想到出租车公司回电话说经询问司机得知,司机没有强迫她乘车,她不愿给付车费可以随时下车,这笔交易出于双方自愿,是公平合理的。

  那么,暴风雪中花蕊蕊“自愿”交付“暴涨”车费是否属于公平交易呢?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构成乘人之危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积极的“作为”方式迫使他人做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公开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二是当事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三是危难紧迫状态非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由于乘人之危的受害人一方因危难所迫,其意思自由受到妨碍,因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条件,属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明知花蕊蕊处于急迫状况,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将乘车费提高,主观上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花蕊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司机返还多收的车费。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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