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依法追捕的“零口供”盗窃案犯洪某,经临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去年7月,临邑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谢某等人涉嫌盗窃一案时,通过审查案卷、提审嫌疑人、反复核对证据后发现,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洪某与谢某等人交叉结伙,多次在临邑县境内盗窃耕牛、摩托车等物品,价值八万七千余元,而公安机关未将其一并提请批捕。该院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安机关接通知书后于同年8月将洪某抓获。案件移送临邑县检察院后,针对洪某始终不予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该院认真梳理分析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将“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洪某批捕并提起公诉。起诉后,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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