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榆林市纪委获悉,神木法官入股煤矿讨千万分红案件涉及的16名法院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
其中,榆林市中院立案庭庭长杨忠东、现民三庭副庭长郝宏图、助理审判员解东海被诫勉谈话;神木县法院院长李保平、纪检组长闫怀荣被警告,另外5位工作人员被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横山县法院院长姬雄海、副院长黄桂东、民一庭庭长冯华被诫勉谈话,直接负有错判责任的横山县法院案件主审人兼审判长李文东记过处分,审判员吴云海、助审员张海峰警告处分。
据悉,昨日上午榆林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对神木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案件涉及相关法院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意见。
下午,榆林市委常委会议听取市纪委对张继峰一案查处情况全面汇报,同意各项处理意见,要求把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作为一个反面典型案例,加强对全市各级公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处工作力度,重新清理纠正工作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资金来源
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组认真核查,张继峰于2005年2月23日,在神木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陈旺荣名下入股共计180万元,其资金来源:
1.张继峰于2005年给陈旺荣兄弟陈憨荣出售神木县法院家属院住房一套,协议价43万元,抵顶煤矿入股款43万元(张继峰、陈旺荣证言印证)。
2.2005年初,张继峰将其妻所在村委会分给的一间上下三层门面房卖给王和平,协议价138万元(有村委会证明材料和王和平证言印证),收到138万元后将137万元作为煤矿入股款交给陈旺荣,以上共计180万元。
立案、指定管辖、一审都有问题
榆林市纪委和市法院联合调查组认为,在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的立案、指定管辖、一审裁决中相关法院领导、立案人员、审判人员存在把握政策法规不准、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导致一审错判,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榆林市中院指定管辖时未尽审查责任
联合调查组认为,榆林市中院立案庭相关人员在同意指定横山县法院受理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中,未尽审查责任,对立案是否正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负有责任。
■立案庭庭长杨忠东、现民三庭副庭长郝宏图、助理审判员解东海(负有把关不严责任)——诫勉谈话
神木县法院立案时对违法行为没报告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神木县法院在立案时已知张继峰入股煤矿一事,对该违法违纪行为不查处、不报告,直至造成不良后果。
■院长李保平(负有领导责任)——警告处分
■法院纪检组长闫怀荣(监督不力)——警告处分
■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李建平,立案庭副庭长董晓凤,合议庭审判员乔广艳、高晓玲等5人(立案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诫勉谈话
横山县法院一审时过失导致案件裁判错误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横山县法院过失导致案件裁判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有关人员被处理。
■法院监审庭庭长、案件主审人兼审判长李文东(负有直接责任)——记过处分;
■审判员吴云海、助审员张海峰(直接负有错判责任)——警告处分;
■院长姬雄海、副院长黄桂东、民一庭庭长冯华(负有领导责任)——诫勉谈话
入股煤矿案查处历程
5月23日 本报报道了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千万分红案。当日,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指示市纪委组织调查。随后,市纪委、市监察局和神木县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
5月24日晚 神木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由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张继峰入股煤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对全县公职人员在煤矿入股问题进行清查。当晚,神木县法院免去了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职务。
5月27日上午 市委书记李金柱召开书记办公专题会议研究查处张继峰入股煤矿问题,决定:市检察院立即着手调查张继峰入股煤矿的180万资金来源;市法院加快案件的审理,尽快给媒体和公众一个答复。
5月27日 省纪委派出省纪委二室督察工作组进驻榆林,督导清查处理工作。
5月28日 市纪委书记周树红主持召开神木、府谷、榆阳区、横山县纪委书记、监察局长、煤炭局长参加的全市深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6月份为“清理纠正入股煤矿问题专项治理月”。
5月28日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夫妇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受理费187600元由张继峰夫妇承担。
5月30日 神木县纪委决定给予张继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建议神木县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副科级审判员职务,建议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法收缴张继峰在宋家沟煤矿投资入股所获利润。
5月31日上午 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对张继峰案件涉及相关法院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张有效 王卫平 薛振宇 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