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陈荣炎报道 当事人赢了官司,法官竟主动提出要分一成赔偿金?记者昨日获悉,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原民三庭庭长李某某受贿案已审结,其因受贿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至2010年5月,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外海法庭庭长、民三庭庭长期间,在审理原告江门时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时富公司)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哈伊马角(高要)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哈伊马角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谭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18万元。 2012年10月,时年50岁的李某某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本案的受贿罪行。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出了18万元。佛山市南海区检察机关于2013年9月2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庭审中时富公司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江海区人民法院外海法庭在审理该时富公司与徐某某的合同纠纷案中,判决该公司胜诉,由徐某某赔偿该公司违约金约130万元。“李某某在和我们吃饭或喝茶时对我们说,该案的判决和执行都是他们法庭负责的,用商量的口气问我们可否给回一点费用。”这份证言称,时富公司决定将赔偿金的一成给李某某作为感谢费用,共送过13万元给李某某。陈某某证言中还称,其中一次送钱是李某某主动找借口跟他说,理由是“儿子考试不够分数,需要择校费”。
据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在办理谭某某诉哈伊马角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对哈伊马角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查封措施,为原告谭某某追回全部货款400多万元。“谭某某为了感谢我,就送给我5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