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济高速致40死危化品燃爆事故现场
晋济高速致40死危化品燃爆事故现场
晋济高速致40死危化品燃爆事故现场
国务院对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作出处理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 姜春媛)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并向社会全文公布。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涛一等33人,已被司法机关控制;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润民等3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今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一辆山西铰接列车追尾一辆河南铰接列车,造成前车装载的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并导致其他车辆被引燃引爆,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马凯副总理,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核清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抓紧部署开展各类易燃易爆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派出了国务院安委会工作组赴现场进行督促指导。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交通、公安、隧道、车辆、消防、爆炸、化工、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经查明,两车追尾的直接原因是:后车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前车,距前车仅五六米时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且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是,前车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追尾造成电气短路后,引燃泄漏的甲醇。
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原因是:包括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管理和拥堵信息处置不力;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山西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出具检验报告;危化品罐式半挂车实际运输介质均与设计充装介质、公告批准、合格证记载的运输介质不相符等其他问题。
依据有关规定,对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涛一,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刘瑞禄,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春平,河南省孟州市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汤保才等3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润民,河南省孟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文年,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张三宏等3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事实+
谁该为人祸负责?
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有不少令人痛心而又悲哀的细节,比如肇事驾驶员对所拉运货物的特性、安全运输的规定、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等基本知识一概不知,只知道所拉货物为易燃物,司机违规处置车祸,事后弃车逃。
这样的细节还有很多,而那些冤死的遇难者,无辜“陪葬”,他们的鲜血映衬出了可怕的人祸链条,包括缺乏敬畏的肇事者、麻木不仁的企业以及涉嫌失职渎职的管理者。
无数惨烈的安全事故一再证明,规章制度如果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就难免成为一纸空文;如果对待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安全事故就难免发生;如果对待安全事故不反思,不警醒,不哀痛,安全事故就必然被“复制”。惩罚不是目的,不惩罚责任人,我们永远都无法心安。(腾讯新闻综合人民网等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