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党政要闻   |  法律资讯   |  警钟常鸣   |  本网动态   |  关心下代   |  诉讼指南   |  犯罪预防   | 
事故灾害   |  突发事件   |  防恐防暴   |  企业防范   |  专家说法   |  基地   |  地方频道   |  有偿资讯   | 
网站公告: ·“一带一路”国际医疗大会诚邀您的参与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控制和管理高级培训班 ·《平安和谐联谊会》章程   咨询热线:010-83999003
  您现在的位置:预防犯罪调查网 > 诉讼指南 >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发布日期:2015-5-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点击·排行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公民的受教育权
用真情接访---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诈骗20万 潜逃数月落网
方舟子遇袭案告破:嫌犯肖传国被捕
赵某诉潘某等侵权纠纷案案例分析
十六年民事纠纷终被化解
涉案金额3.85亿余元 全国最大洗钱案合
记者来信:六条年轻生命溺亡再敲水中救援警
珠三角部分家庭欲“逃离”一线城市 摆脱伪
四川都江堰农民工讨生活费被砍致1死1伤(
    热门·图文    
目前没有图片信息!
    最新·发布    
顾问陈伟立出席《帮扶帮教大爱无疆》大会
顾问陈伟立出席《帮扶帮教
本网讯,顾问陈伟立出席大会并与相关领导合影留言。 ...
· 顾问陈伟立出席《帮扶帮教大爱无疆》大会
· 同庆中秋,快乐你我
· 陈伟立顾问近日游记
· 《2017公安改革创新影响力评估研究报告
· 忠诚履职 守护一方平安—采访怀仁县公安局
· 【警察故事】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记朔
关于我们 | 版权申明 | 合作加盟 | 组织机构 | 记者联队 |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法律支持"陈建国 律师 孙东亮 律师
联系电话:010 - 63352311     邮箱:yffzdcw_7@163.com      监督电话:13801203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B-20171641      京ICP备16033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