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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闯禁摩区被罚告交警 15年四打“摩托官司”

  发布日期:2015-6-3   来源:腾讯网
 
 

还有3个月,李荣寿就年满70周岁了。按交法规定,届时他将不能再驾驶摩托车了。尽管如此,他仍然在为骑摩托讨说法。今年3月份,李荣寿在合肥市一环内骑摩托车时,被交警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原因是一环内“禁摩”。老人认为,合肥市2014年6月18日发布的“禁摩令”于法无据,交警部门对他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处罚程序错误。于是,他将合肥市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昨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官司]一环内骑摩托老人领到罚单

今年3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李荣寿从家骑摩托车外出办事,骑到百花井十字路口时,被合肥市交警支队庐阳大队交警拦下。当时,交警向他下达了简易程序处罚单,并罚款100元、记3分。处罚理由是李荣寿驶入了禁止通行的道路。

老人对交警的处罚不服。 3月25日,他向合肥市交警支队申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不久,行政复议的结果出来,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这样的结果,李荣寿并不满意。 5月5日,他将合肥市交警支队庐阳大队和合肥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对合肥市公安局及环保局2014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即“禁摩通告”进行审查,同时撤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撤销庐阳大队对他的100元罚款。

昨日上午,庐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庭上,李荣寿与交警队围绕着两个焦点问题唇枪舌战。法庭未当庭宣判。

[交锋]1、交警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老人:当时,交警是依照《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一名交警现场处罚的。不过,我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用一般程序进行询问、制作笔录、不得少于两人按程序处理。同时,交警在处理事情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

交警:李荣寿违法事实明确,对其作出的100元行政处罚并记3分,处罚适当,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禁摩令”是否有法可依?

老人: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来看,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只有根据道路车流量的实际状况,才能采取有关禁止措施。交通拥挤是所有机动车造成的,如果把后果要求摩托车来承担,是不公平的。

交警:合肥市公安局发布的“摩托车限行通告”是有法律依据的,具备法律效力。限制摩托车进入一环内,实质上也是行政管理措施,不是取消对摩托车的行政许可。

[对话]为了打官司自己学法律

记者:您骑车快30年了,买过多少辆摩托车?

李荣寿:记不清了,至少有七八辆了。现在骑的这辆已经有13年了。

记者:再过三个月你就不能骑摩托车了,考虑过以后怎么出行吗?

李荣寿:没有呢。如果可以,我还想再买一辆摩托车,一直骑下去。

记者:我看到今天是你自己出庭,为什么没有聘请律师?对于打官司,您在行吗?

李荣寿:这些年,为了打官司,我专门买了电脑学习法律。现在,要说打官司,我觉得一点也不比律师差。

其人其事

为骑摩托车4次打官司

李荣寿是一名退休工人,还曾当过老师。 1987年他就开始骑摩托车了,至今已有近30年的驾龄。退休前,他骑着摩托车上班、办事。退休了,他经常骑着摩托车去买菜。可以说,摩托车已经成了老人生活的一位伙伴。然而,为了摩托车,他也屡次打官司。

2001年10月30日,李荣寿从六安干校调到合肥。因驾驶六安牌照的摩托车,他在淮河路、宿州路路口被交警以“外牌在禁行道路上行驶”为由处罚30元、扣3分。李荣寿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01年12月28日,合肥市公安局经复议后认为“原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原裁决重新处理。

2001年12月29日,李荣寿驾驶摩托车在长江中路行驶,被交警查扣,处以罚款30元、扣3分。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交警队对李荣寿的处罚决定。

最轰动的一次发生在2008年。当年7月18日,他骑摩托车途经合肥保健院门外,带了一位打不到车的女士。随后,合肥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将他拦下,认定他是摩的司机,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后,该案历经多次审理,而安徽省检察院也一度向法院抗诉。至今,李荣寿还在为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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