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7月19日,记者从庐阳区法院获悉,该院对一名公然撕毁法律文书,并哄闹法院毁损公物的当事人杨某处以司法拘留。而事情的起因非常简单,杨某在一起纠纷中受到损害,经派出所协调已经获得了赔偿,但其觉得仍不满意,故将冲突对方告上法庭,经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不过在送达民事裁定书时,杨某盛怒之下撕毁法律文书、掀翻办公桌,从而被司法拘留。
据了解,杨某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2014年5月,杨某在其租住的房屋与房东的父亲施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周围邻居围观。杨某认为,施某无端的责骂对自己造成了侮辱,心中郁郁不满,于是打电话报警,经协调,施某向杨某道歉并支付其2000元作为赔偿。但杨某仍然不满,遂于2015年1月向庐阳区法院起诉,要求施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格名誉损失费5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对杨某无中生有的指责,造成了杨某精神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但施某已向杨某赔礼道歉并赔付了2000元,杨某并未提供受到进一步严重伤害的其他证据,故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杨某并未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生效后向庐阳区法院申请再审。庐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未能提交任何能推翻一审判决事实的新证据或其他证据,其再审申请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7月16日下午,在庐阳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当法官向杨某送达民事裁定书时,杨某拒绝签收并当场撕毁民事裁定书,随即情绪激动的杨某又将办公桌掀起摔在墙面上,致使办公桌和墙面毁损。在耐心宣讲法律和批评教育之后,杨某仍然态度恶劣,口出狂言。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严厉惩治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对杨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晨报记者王刚文/摄 实习生邓丽通讯员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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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咆哮公堂”要受罚哦
据庐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