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两权”抵押融资迎来了顶层设计的落地。
2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同时坚持风险可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围绕五方面稳步推进:一是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
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三是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是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做好“两权”价值评估,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五是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下,金融机构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部分地区制定了制度办法,积累了经验。但是,各地“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标准不一、做法不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保障,需要通过改革试点逐步完善。
此次试点,由央行会同中央农办、发改委等11部门组织开展,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试点地区政府要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