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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9-28   来源:腾讯网
 
 

央广网北京9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8日)上午10点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界定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明确了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共4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在发布会上表示,推进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是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必须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所以《意见》也是从这些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措施。

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依据《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或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意见明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十一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的八种情形:包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意见还规定了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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