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以调解告终,道歉打了折扣
11年前,两名河南人,因为一条涉嫌地域歧视的横幅,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告上了法庭,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该地龙新派出所向二人公开赔礼道歉,这便是轰动全国的首例地域歧视案。
深圳这起案件经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审理,最终以法庭调解结束: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作为被告向原告任诚宇和李东照道歉,与此同时,二人放弃其他诉讼要求。面对这个结果,原告之一李东照明确表示,自己虽然接受,但并不满意。原因就在于这只是调解,没有形成判决,不能起到示范作用。同样不买账的还有新闻媒体,它们本希望借此机会可以撬动“地域歧视”的司法困境,为以后出现类似的案件提供先例。
11年后,“微博辱骂河南人”又被立案,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该案将何去何从,可以从11年前这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先例以调解收场,很大的原因在于法律在反歧视诉讼方面并不完善
回头来看,深圳那起案子的诉讼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最开始就被放到了一个尴尬的法律处境。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所以起诉人在提起诉讼时发现无法可依,原告当事人在接受采访时曾直言不讳,“我跑了4家法院,从4月1日开始,直到4月15日,这个案子才算立上去。前几家法院都认为这个案子太复杂,整个法律条款找不到跟地域歧视相关的条款,使得我们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后来,他们死死扣住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得以立案。
即便有法可依,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会面临其他问题,例如,从国际上看,地域歧视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个是潜在的精神歧视,另一个是显性的行为歧视。行为歧视很好辨别,也容易处理,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明确表示不要河南籍员工,就是明显的行为歧视,法律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可是面对精神歧视,现有法律就显得捉襟见肘。
所以,无论是先例还是现在这起“微博辱骂河南人案”,都以侵犯名誉权提起诉讼。这有些牵强,地域歧视和名誉侵权还是有区别的。
当然,11年前这起案子的结果也和告的是强势的行政机关有关,由于这点和本案缺乏可比性,在此就不赘述了。
现在这起“微博辱骂河南人案”中,上述旧问题依然存在,原告还面临新的问题
媒体在报道“深圳案”时有一个误解,以为原告的目的是要深圳市公安局向所有河南人道歉,所以当最后的调解结果公布时,他们自然不能满足。但实际上,任诚宇和李东照并没有提出上述要求,只要求深圳市公安机关向他们二人道歉即可。其实并非他们不想代表河南人,而是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来讲,如果他们要代表全体河南人来打官司,那么平均每一百人就要产生一个诉讼代表人,河南人口一个多亿,要产生一百多万诉讼代表人,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而在新受理的“微博辱骂河南人案”中,原告井长水并非只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要求被告人胡伟在媒体前向所有的河南人公开道歉,这就是媒体报道中所提到的“公益诉讼”。不过,这有难点,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公民个人并没有被纳入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之列。换句话说,井长水以个人之姿企图为全体河南人争取权益很难得到现有的诉讼体系的保障。一般而言,此类公益诉讼应该由政府机构或公共团体出面,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看来,此案最好应该由河南省政府出面进行诉讼,不过,这既没有先例,也几乎不可能办到。
因此,虽然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接受了井长水的诉讼请求,但最终能否以“公益诉讼”的姿态继续往下走,为全体河南人挣得一个道歉却不是那么简单容易的事情。
尽管困难重重,但依然盼望坚持走完诉讼的道路,产生有影响力的示范性判决
与首例案件中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同,“微博辱骂河南人案”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因而相对清晰可观察。除此之外,根据媒体报道,被告人胡伟也在微博上不止一次公开辱骂和攻击河南人,其言论也清晰可见,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也相对明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侵权法主任夏建三专门写文章进行分析,认为胡伟作为公众人物,其在微博上的言论实际上已经构成对原告以及河南人的名誉侵权,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具有违法性,而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了河南人及原告的名誉权。如此清晰的案情事实,最后也有利于判罚的形成,只不过,最后能不能推及所有的河南人,则需要法院在现有的法律和诉讼的制度框架下勇敢探索了。
有学者分析地域歧视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根本的还是地区的相对贫穷给人造成负面印象,再加上围观群众的盲目跟从、随大流。所以,根治地域歧视的方法就是加快发展,提高素质。但这些措施好是好,却并非立竿见影,需要长时间的投入,与此相比,法律司法途径虽不是最有效,也可以算得上救命药丸。所以,无论如何,都应该坚持走完诉讼的道路,而不只满足于调解。调解只是“和稀泥”,不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