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新型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念,它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当今发达国家行罚执行社会化运动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开放化刑罚执行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制度以其自身特征,独有功能在罪犯重返社会过程中体现了特有的价值。在2004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曾做过这样的解释:“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活动。”这一制度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是一项全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它标志着我刑罚执行改革的国际化方向。
一、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且发展趋势较快,但从这种情况看,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法律的应有属性(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这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缺乏法律依据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行刑理论、司法改革、执行保障和社区支持等方方面面。因此,如何在行刑理论和现实需要方面寻求社区矫正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是社区矫正事业的前提和关键。
我国的刑事司法其实早有社区矫正的实践,比如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就被广泛适用。又如我国独创的管制制度,刑法规定管制是五大主刑之一,它就是对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可以说这就是社区矫正的一种实践。因此,社区矫正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来说并非泊来品,而是早已有之。
从罪犯改造的角度说,我国基本上处于监禁刑罚制度阶段。因为监管资源紧张,不但狱方无力对一些严重刑事犯罪进行针对性改造,监狱环境的交叉感染又极易造成一些青少年和轻刑犯罪人员入狱后进一步强化了犯罪恶习;因为长期监禁,刑释人员回到社会后相容性和适应力差,社会歧视明显,生活就业困难,容易积淀为新的社会消极因素,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况且,社会治安是一个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仅靠关押犯罪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或处以死刑彻底根除其重新犯罪的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要切实建立起长效机制,要提高广泛社会民众的法制观念,使人们都能知法、懂法并且守法,要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建立起打防结合的机制,从根本上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发展。
从刑罚成本来看,刑罚学界存在的一种“刑罚的经济性”理论,为社区矫正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所谓刑罚的经济性,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罚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多效益。它的实质就是刑罚执行的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社区矫正就是刑罚的经济性理论的实践性运用。
从实践依据上看,社区矫正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行刑方式,不仅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且能够从司法制度层面促进政治社会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现。从民主法治的目标上看,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发展和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发展社区矫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目前执行工作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效果不好的状况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刑罚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追求目标。
从当前世界的发展趋势看,刑罚制度向两极化发展,即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重刑犯罪严格控制假释,实行长期关押;而对青少年犯罪和初犯、偶犯以及轻犯,则尽可能放在社会上改造,为了真正实现刑罚的报应特别是预防的目的,使刑罚的效益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以使社会实现长治久安。
二、在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施行是社会主义法制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罪犯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有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将罪行轻,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过失犯、职务犯罪等罪犯放到社区中去改造,有利于维护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了因被关押而产生的来自婚姻、家庭等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发挥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出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符合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是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的施行有利于保持罪犯与家庭、亲朋的正常联系,有利于缓解罪犯亲朋对政府的对立情绪,调动他们配合政府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这些都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打下基础。
(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罪犯更好地改造和回归社会。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在监狱里会相互影响,通过对犯罪技术的交流,有可能在犯罪技术上互补,所以历史上有人称“监狱是犯罪的学校 ”, 从刑罚执行的实践来看,监禁刑并不能很好的去到防止罪犯再犯罪的功能,罪犯再犯罪的比例较大。而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把罪犯放在社区来服刑即可避免罪犯之间长时间的交流,避免交叉感染。同时在社区中服刑,他既是服刑改造,又为社会劳动,既受执行机关的管理,又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利于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采用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使得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由于条件的限制而实际上被剥夺或者限制,如结婚权、离婚权、继承权、抚养权等,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冲突,社区矫正制度就消除了这一弊端,使这些权利有了得以保障的平台,这可以有效的稳住罪犯的心,维护罪犯家庭的稳定,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通过刑罚的实施是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这种状况会导致对社会环境缺乏适应能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适应狱外社会环境的问题若不能解决,不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三)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执行资源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和罪犯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制度,在实际中适用量却很少,这致使我国监狱人满为患,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而过度的增长使监狱爆满,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罪犯的心理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国外的实践证实,社区矫正是最经济的刑罚方法,让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服刑, 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分流监管场所内罪犯数量,缓解了监管场所拥挤状况,可以带来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缓解监管场所改造的压力,改善罪犯待遇、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重新犯罪率下降、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监管工作人员工作量下降等益处,使监管场所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罪恶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这些结果是罪犯和国家都需要的,也是符合刑罚经济思想的。
(四)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在法律上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他们的身体正在生长发育,心理上还没有成熟,属社会上的弱势群众。他们的体力和智力都决定了他们并不是犯罪的主力,对社会并没有构成威胁,他们更多的是需要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又加上未成年的心理素质和理性认识能力较差,但可塑性较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从事公共事业,让其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对其心理的成长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实施社区矫正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使他们增强了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受害人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
(五)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构建社会主义特色罪犯改造制度的需要。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比较齐全,机构合理,但基本上都是以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执行机关,实际中由于公安机关将打击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且警力有限,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很多的时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现行的非监刑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与刑法确立非监禁刑的目的相违背。而社区矫正是由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共同执行,这就能使非监禁刑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大量采用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开放式处遇的行刑方法来处置犯人,增加罪犯与社会的接触,缩短罪犯与正常生活的距离,已经成为一种行刑理念。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等形式的开放式处遇措施,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需要。而从尝试引入社区矫正之初到如今的广泛试点,中国刑罚制度拉开了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是监狱制度发展的一定时期的必然,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构建社会主义特色罪犯改造制度的积极选择。
正因为社区矫正有如此之多的优势,使得社区矫正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但社区矫正事业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要走的路也还很遥远。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的价值和在和谐社会秩序建设的地位,提升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程度,并逐步地投身和支持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同时要积累实践,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完善立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事求事地制定出一套全新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以推动社区矫正迈向刑罚改革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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