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抢劫30元,俺抱着侥幸心理躲藏了四年,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4月9日,山东省临邑县农民方某因涉嫌抢劫被临邑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庭上,方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四年前的一天下午,方某与几个“哥们”驾驶摩托车,携带瓦刀、木棍等工具,在位于临邑县恒源街道办的一条公路上实施抢劫,被抢的是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工。他们抢劫的“成果”,是一个装有30元钱及梳子、镜子等洗漱用品的方便袋。随后,其同伙欲再次实施抢劫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并供述了方某参与抢劫30元的事实。获知这一消息后,方某逃跑,在外躲藏、游荡了四年。去年春节前,自觉风声已过的方某回到家中,被公安机关抓个正着。
办案检察官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方某等人仅仅抢劫了30元,但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抢劫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躲藏四年的方某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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