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作海杀人案”看如何在审查批捕环节预防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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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忠祥 董海徽
发布日期:2010-5-19 来源:zhfazw |
因“杀害”同村赵振裳而在监狱服刑11年的赵作海,最终因“被害人”的“复活”得以重获自由。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称之为“佘祥林”案的翻版。错案的再次出现让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怀疑,同时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深刻反思。错案缘何产生?怎样才能避免?本文立足于侦查监督工作,着眼于审查批捕环节,就如何预防错案发生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错案形成:以证据观为基点的透析 在形成错案的诸多应受责难的原因中,除去制度、技术等客观原因外,非理性的证据观和此种证据观指导下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中的种种不当行为理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 (一)未能确立严谨的司法理性。错案的产生,无不与非理性的司法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命案必破”下的急切,“杀人偿命”中的义愤,本应严谨的思考被追究的冲动所代替,理应发现的蛛丝马迹,被当做细枝末节而漠视。于是,错由此生。 (二)未能完全排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影响和干扰。尽管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但因思维惯性的作用,有罪推定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仍有一定程度的残留。有罪推定遵循的是为犯罪找证据,而不是以证据找“嫌犯”的逆向推导模式,它颠倒了正常的司法逻辑,将整个司法过程带入主观、片面之中,是错案产生的高危思维。赵作海一案同样如此,赵案之所以在公检法多个机关、多个审级间反复多年,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人员认定赵作海就是杀人犯,当四次DNA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时、当残尸身高与死者赵振裳身高不符时、当作案工具下落不明时,尽管事实不清、证据间矛盾重重,也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言词证据的过分依赖。在大多数案件中,用于定案的关键证据是言词证据,司法人员也是围绕言词证据组织证据体系。这其实为错误埋下了伏笔。赵作海一案中,警方先入为主,在确定凶手是赵作海后,便将获取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当成破案捷径,促使该案的侦办钻进了一条死胡同:不认罪就打得你认罪,没证据就逼着你提供证据。警方为获取口供不惜刑讯,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四)对证据之关联性的忽视或错误理解 。关联性是认定案件的关键。提出的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客观联系,不具有借以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这样的证据就是无关联性的证据。无关联性的证据不能被法庭采纳。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赵作海一案,警方错把证据线索当作定案证据,错误因之酝酿。刑事案件都是先有线索后有证据,一般是遵循从证据线索→证据→待证事实的过程。将赵作海列为杀死赵振裳的重点嫌疑人根据有四:一是赵振裳的一位兄弟曾经杀了赵作海的弟弟,两个家族有仇;二是赵作海与赵振裳都和同村妇女杜某某相好,是情敌;三是赵振裳失踪当天,有人看到两人曾在杜某某家打斗;四是包裹无名尸的编织袋片,经赵作海的妻子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这些证据线索仅能证明赵作海有杀人动机,不能依此认定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 (五)无罪证据的无意流失。追诉意识的强烈存在导致在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司法人员会有意无意地流失、漠视无罪证据。赵作海一案中,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残尸与死者身高不符,这一疑点却没有被纳入警方的考虑范围。 (六)非法证据违法进入证据体系。非法证据被学界称之为刑事司法的“毒瘤”,无数错案的背后,我们几乎都能看到非法证据的影子。冤假错案的发生,一般总是遵循“对犯罪嫌疑人有‘合理怀疑’+刑讯逼供=错案”的逻辑公式展开。直言之,则曰:非法证据,是错案形成的罪魁祸首! 二、错案预防:从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入手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在防止错案发生上,它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卡。审查逮捕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通过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来切实防范错案的发生。 (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刑事错案观。全面理解逮捕条件,树立该捕不捕或不该捕而捕都是错案的观念。目前检察实践中仍存在着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逮捕唯一条件的倾向。凡是捕后作有罪认定的一概不是错捕,这是不正确的。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三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也是逮捕的重要条件。凡是逮捕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即使捕后最终作了有罪认定仍是错捕。而符合逮捕条件,该捕不捕放纵犯罪的,主观有过错的,也是错案。 (二)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能力。证据是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离不开一定数量、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全部审查逮捕工作就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判断其是否达到逮捕的证明标准,并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活动。正确审查、核实、判断证据是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侦查监督人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的高低与审查逮捕质量密切相关。侦查监督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证据意识和较高的审查判断证据能力,才能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 1、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首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每一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采信有证明资格的证据材料,排除不符合证据法定要求的证据材料。其次,对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如果认为案件证据材料存有疑问的,应进行必要的核实。需要指出的是,以前审查逮捕工作中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往往只有采信,没有排除,只重视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忽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把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结果导致错捕。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因此,审查逮捕中发现上述非法证据材料,要坚决予以排除,以确保审查逮捕决定建立在适格证据基础之上。 2、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有一定数量、必要的适格证据,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中符合法定要求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面衡量,判断其是否达到逮捕的证明标准,区别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1、实行案前严格审查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应在侦查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实行受理前由部门负责人逐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列出问题,拟写出补查提纲,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交侦查机关送卷人带回,要求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查清后再提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审查后再交内勤统一进行登记受案。 2、实行全员办案责任制度。就是以案件承办人为主,配一名助手组成若干个办案组,在分管检察长领导下,依法独立承办案件,享有批捕和不批捕的建议权,以及对立案监督、复核证据、纠正违法、延长羁押期限、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和《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等事项的决定权。每一起案件的审查都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层层把关,并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意见负责,分管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决定负责。 3、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不但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而且还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杜绝冤假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报告。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很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是取得上级指导的最好方法。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故而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能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5、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制度。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确认程序,确认的主体是检委会,确认的对象审查逮捕案件作出决定有无差错的案件,检委会在听取被检查者的申辩后,经过复核确认该案件的差错责任;二是考评程序,即将案件差错责任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对办理错案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三是档案记录程序,建立办案人员的个人业务档案,将其承办案件的质量记录档案,供晋升职级、评比先进时参考,并作为当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多沟通多联系,确保案件质量。 1、坚持适时介入,搞好引导侦查。为了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案件适时介入的力度。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介入的侦查监督干警通过认真了解破案和侦查取证的情况,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关证据的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做好引导工作。有效地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从而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建立定期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一起就提高案件质量、强化证据意识的问题展开座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应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接受要求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分析研究,以便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3、加强和法院刑庭联系促进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修改后的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实施结果就在法院的判决中体现出来。因此需要了解法院刑庭的审判工作实践,了解他们的最新动态,特别是要了解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政策,这样才能使审查逮捕工作与之相适应、不脱节,审查逮捕案件才有质量保障。 4、充分发挥补充侦查意见书和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作用。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从引导侦查入手,制作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并跟踪监督,防止侦查机关以捕代侦情况的发生。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要从成案的角度制作出补充侦查意见书。两个意见书要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列出需要的有关证据种类及名称、所需补充侦查的内容,明确下一步侦查工作必需完成的任务,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发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正确取证的作用,为下步审查批捕及提起公诉打下良好基础。对捕后公安机关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勒令其限期改正。 (五)大力倡导学习之风,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侦查监督部门形成爱学习、善钻研的风气,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要让办案人员充分领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不要求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但它的最终目的是为定罪量刑服务,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论证和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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