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游泳池跳水时造成颈椎骨折、四肢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他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此案。
小王诉称,2013年7月14日下午3时许,他在密云县某游泳馆游泳时,看到许多人都在跳水,于是自己也跳水,结果造成颈部外伤,经诊断为颈椎外伤、颈6椎体爆裂性骨折、颈6椎体附件骨折、颈脊髓损伤合并四肢完全性瘫痪及头部外伤,住院100天,截至2013年11月7日,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余元。他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以及护理依赖等进行鉴定。经鉴定,小王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其诉讼请求的金额目前尚未确定。
游泳馆称,现场有广播提示游客注意安全,禁止跳水,在游泳池的围墙上也有大幅标语提醒游客严禁跳水。游泳馆认为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赔偿。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