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昌6月6日电 (记者秦海峰)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钟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被告人钟新未归还的公款人民币243.03195万元,返还给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河下镇XX村委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钟新在担任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河下镇XX村委会会计期间,管理村委会的征地款。被告人钟新遂利用其保管村委财务章和村主任私章的便利,以支付拆迁款、征地款、杂工费等名义,将村委会计核算室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征地款353.75795万元,分41次转账至自己以及廖树义、符冰的名下,归个人使用,其中317.2579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钟新在向村委干部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事实后,自动随村委干部到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河下镇政府投案。同月18日,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接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河下镇政府报案后,将被告人钟新带到该分局进行调查,被告人钟新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事实。同月19日,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将被告人钟新移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后,被告人钟新亦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新共退还赃款人民币74.226万元,未退赃款计人民币243.0319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新在担任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河下镇XX村委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17.2579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钟新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新共退还赃款人民币74.226万元,尚有赃款243.03195万元未退还,数额巨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