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维国)7月6日,记者从庆阳市有关部门获悉,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判有罪,经过长达8年的诉讼最终被判无罪的庆阳市原商业处正县级干部、甘肃省劳模、全国内贸系统劳模武仲兴日前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正式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各种赔偿共计2867794.98元。
2007年9月20日,武仲兴因涉嫌贪污被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拘留,9月30日被批准逮捕。该案经过省、市、县三级法院八年审理,九换合议庭,十次开庭,2014年4月16日,庆阳市中级法院宣告武仲兴无罪。2014年6月20日,本报以《从有罪到无罪: 劳模自述一路坎坷》为题,对武仲兴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详尽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武仲兴在赔偿申请中请求,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公开恢复个人名誉,追究冤案制造者责任并责成向本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请求赔偿部分主要有:一是冤狱赔偿费482504.96元。(1)从2007年9月20日拘留至2008年11月9日在宁县看守所羁押417天;(2)从2010年8月31日至2012年10月21日接受西峰区公安局管制,服缓刑782天;(3)从2008年11月9日至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扣除羁押和服刑期)1202天。共计2401天,日赔偿金200.96元,共482504.96元。二是律师代理费107000元,三是庭审诉讼费、交通费等合计107165.6元,四是名誉损失费1600000元,五是身体损害费25442.6元,六是失业损失费545681.82元。六项总计请求赔偿2867794.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