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人蓝某某两次强奸同村智障未成年少女小兰并致其怀孕。一审法院以蓝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小兰法定代理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检察机关申诉。南宁市检察院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蓝某某犯强奸罪被改判有期徒刑10年。
14岁小兰是上林人,属于智障。村里人都知道小兰是智障,大家平时都还比较照顾小兰。没想到,村里竟有色狼盯上了小兰。2010年10月,该村的男子蓝某某在明知小兰是存在智力障碍且未成年(案发时14周岁)的情况下,分别在上林县某座山及家里的旧房子处强奸小兰两次,造成小兰怀孕。
案发后,蓝某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蓝某某因犯强奸罪被上林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审查后认为,蓝某某明知被害人系非正常人智力的精神病患者,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蓝某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依照规定,判决蓝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一审判决生效后,小兰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上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分别向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和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复查认为,蓝某某在没有任何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决定向南宁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南宁市检察院控申处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仅认定原审被告人蓝某某对小兰实施强奸两次造成其怀孕,却遗漏了小兰怀孕22周并被引产的事实,忽视了小兰在案发时年仅14周岁,且是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其自身的生理器官均未发育成熟,却因蓝某某的行为,造成小兰怀孕22周而不自知,导致引产,给被害人小兰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的后果。依照《刑法》规定,蓝某某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