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犯诈骗罪而获刑的潘某,因其服刑期间不仅不积极交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还在监狱里高消费,被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不予减刑。据市一中院通报,近三年来,该院通过对罪犯有钱不还在狱内高消费等行为不予减刑假释等,执行了财产刑5960余万。
案例
因诈骗入狱 曾两次获减刑
现年54岁的司机潘某曾因诈骗被劳动教养3年,1991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服刑期满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潘某先后以帮助炒股、补交社保金、帮助购房、帮助换购首饰等手段,骗取付某等3人18.5万余元,据其称赃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
2010年2月,北京市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法院判决后,潘某被移送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市一中院先后两次对潘予以减刑共计22个月,原本今年9月30日,潘某将刑满释放。
今年2月11日,潮白监狱再次提出对潘某的减刑建议,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去年还获得了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潘某减刑4个月。
裁定
有钱不缴罚金 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昨日上午,市一中院在清河法庭开庭审理罪犯潘某减刑案。
法庭上,监狱方提出了减刑建议,认为潘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监管的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及劳动,满足减刑条件,建议减刑4个月。但对此,清河检察院却提出异议,认为潘某对于财产刑罚执行义务的履行方面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不予减刑。检方认为,原审判决潘某有期徒刑8年,追缴人民币18.5万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罪犯卡上余额过多,有财产履行能力不履行,在减刑时从严把握。
“我不清楚财产刑在哪里缴纳,我以为从监狱可以划走,所以存到卡里面。”潘某说,自己一直在积极履行财产刑,他监狱卡上曾有2万多元,是女儿和家人凑的缴纳罚款的,但一直没缴成,现在卡上还有一万多元。
昨日,该案当庭宣判,因潘某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说法
不还钱还高消费 不算认罪悔罪
按照法律规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判项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
办案法官表示,潘某采用帮助炒股、购房、办理保险等手段,多次骗取多名普通民众钱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服刑期间,潘某如果认罪悔罪,就该积极退赃、退赔,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但其服刑中还在狱内高消费,如果法院在此情况下奖励其减刑,会背离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意愿。
法官还介绍,法院对罪犯劳改表现要进行全面的综合考察,对有财产刑的案件既要考察其履行的情况,也要考察其他方面的劳改表现。
对履行了财产判项,但其他方面劳改表现不佳的,不予减刑,以杜绝花钱买刑情形的出现。对于其他方面劳改表现尚可,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不予减刑,因为此情形属于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通报
积极交纳罚金或可提高减刑幅度
三年执行财产刑5960余万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罪犯,原则上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对确无履行能力,但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综合考虑,适度从严把握。”据市一中院院长陆伟敏介绍,2013 年,市一中院首先提出采用“审查罪犯狱内消费为主,审核罪犯家庭状况为辅”的方法,也就是说,调查核实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存在狱内高消费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判断罪犯是否具有财产判项履行能力。
统计数据显示,自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期间,市一中院共促使服刑罪犯履行财产判项5960余万元。
财产刑减刑幅度怎么算?
市一中院明确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刑事案件生效判决、裁定主文中确定的财产执行和给付内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等。对于罪犯前科判决中确定的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可以查实的,也视为罪犯应该执行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范围。
据市一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徐庆斌介绍,罪犯对裁判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赔偿义务等判项的履行情况,是考量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但是在以往减刑、假释的审理中,对上述情况的考量不够,导致罪犯及其家属自动履行财产判项的积极性不高,有些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罪犯执行数额与财产给付总额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其获得减刑幅度。
比如说,两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的罪犯,在其他减刑条件均基本相同的情形下,缴纳罚金4万元的罪犯要比缴纳2万元的罪犯从宽减刑一至两个月。
不过,该方法计算出的减刑幅度不是最终结果,它只决定罪犯减刑幅度的一个方面,审判人员还要综合罪犯的原判刑罚、实际改造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最终的减刑幅度。
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