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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试点当公益诉讼人 可起诉政府

  发布日期:2015-6-25   来源:腾讯网
 
 

南都讯 记者商西 今日下午,最高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广东、江苏等13省份试点公益诉讼改革。如果授权决定通过,今后检察机关也将成为公益诉讼人,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起诉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

拟在13省份先行试点为期2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请公益诉讼的权力,因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要人大的法律授权,获得“公益诉讼人”的主体资格。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日下午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说明,代表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迈出法定程序。

曹建明在说明中提出,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当前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改革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拟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区、市)检察院,覆盖沿海和内陆,东中西部地区。试点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环保、食药品消费等领域是重点

此次公益诉讼并非全面铺开,而是在部分地区、部分案件先行试点。

曹建明在说明中提到,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谁将成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被告?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是实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意味着除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外,今后检察机关也将成为公益诉讼主体,为公共利益起诉公民、组织和政府部门。

检察院可以告政府撤销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还有一个诉前程序:检察院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前,要先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告行政机关前,也要先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

从监督手段和方式上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监督力度会更强。在今年5月举行的工作会议上,曹建明特别强调,检察机关不宜简单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先通过诉前程序,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

根据说明,最高检与最高法将就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细则,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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