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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企业间借贷将合法化 解决企业融资难

  发布日期:2015-8-7   来源:腾讯网
 
 

过去4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直以两位数增长

  民间借贷曾长期被视为一种非正规的信用形式,不得不在地下活动,近年其逐渐获得“正名”,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走向合法化和阳光化。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时隔24年,再次出台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司法解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发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间借贷纠纷成第二大类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

  数据显示,过去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直以两位数增长,2011年结案数为59 .4万件,2014年增长至102.4万件,而今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幅达26%。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曾在分组审议中提到,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间借贷纠纷大量上升,集中爆发。

  杜万华坦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

  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合法化

  尽管很长一段时间内,民间借贷被打入“非法”之列,但并没有阻挡其快速发展的步伐。杜万华指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杜万华用了6个形容词来描述当前民间借贷的状态: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此次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全文共33条,对民间贷款行为及主体、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等关键问题作出规定。《规定》明确,其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其实早在1999年的司法解释中,就已明确,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而此次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公民、法人与组织各自内部与外部相互借贷,都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备受关注的是,这意味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合法化。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5种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据杜万华介绍,民间借贷合同,涉及到约定履行、违约责任承担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新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第14条,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出台历时3年先后14次易稿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院最早对民间借贷批复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对辽宁的一个批复中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以后长期运用。1991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继续沿用这一做法。

  但20多年来,很多规定已不能满足需要。杜万华透露,此次《规定》的出台历时3年,先后14次易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最高法院还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就有关条款深入协商,听取中小微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建议。民间借贷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关系复杂,制定司法解释时,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国家立法目的和原则。

  解读

  为何出台新司法解释?

  厘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杜万华昨日介绍了为什么要出台民间借贷案件最新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有民间借贷的内容、主体发生变化,打击非法集资,规范企业间借贷,借贷利率等原因。

  企业间借贷普遍但以前不合法

  杜万华提到,目前生产经营性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生活性的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这个变化是司法解释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特别是这几十年来民间借贷的主体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借贷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已经非常普遍,以前是不合法的,但变着花样借贷的情况非常非常多,怎样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必须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甚至发展到企业的负责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借贷以后又用于企业,这样的情况非常复杂,也是需要考虑的现实。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交叉

  民间借贷大量出现以后,非法集资现象在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非常普遍,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交叉,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需要民间借贷又与非法集资交织,怎样把这两个厘清,是司法当中的难题。既要打击非法集资,又不能一刀切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利率市场化下出现新问题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利率的市场化是一个必然趋势,而且中央也在大力推进,在利率市场化大的背景之下,出现一些新情况。比如央行2013年7月就颁布了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1991年以前一直公布的司法解释是要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按四倍来计算借贷合同或者借贷关系是否受民事法律保护,一旦不公布以后,大量案子将没办法审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不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啥叫民间借贷

  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涉及非法集资

  ●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5种情况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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