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最高法院19日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要求各级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
该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其中,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实施办法还要求,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
特别报告事项
●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要求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要求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要求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要求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要求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要求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要求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要求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要求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其他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