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聚集着大量金融机构,因此西城法院涉银行卡案受案量一直居全市首位。昨天,西城法院召开“涉银行卡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该院调研显示,银行卡盗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逐年递增,今年前8月受理90件,是去年全年的2倍多。法官提醒,遭遇银行卡盗刷,应立刻前往附近的ATM机取款、查询等,以证明银行卡当时正由自己保管“人卡未分离”,以便日后向银行索赔损失。
□发布
借记卡盗刷为信用卡2倍
2012年,西城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数量为20件,2013年受理22件,2014年受理35件。2015年1月至8月,西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90件,数量是2014年全年的2倍多。
统计数据显示,西城法院受理的借记卡盗刷案件的数量是信用卡盗刷案件数量的2倍以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虽然借记卡在办理时必须设定密码,但是由于复制银行卡磁条卡的侧录器在网络上就有销售,不法分子复制磁条信息和窃取密码的成本相对较低、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导致借记卡较容易被盗刷。而信用卡多用于消费,一般不提取现金,即使丢失被盗,还有签名、24小时赔付等多重“防线”。以上因素使得借记卡被盗刷的数量要远高于信用卡被盗刷的数量。
盗刷多发生在异地、凌晨
调研显示,以往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在柜员机卡口安装侧录器来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近年来,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安装在便利店、超市等消费场所的终端机来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情况,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目前,不法分子盗刷银行卡又有了新的手段,开始通过电子钱包、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高科技手段来进行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盗刷交易发生在北京本地的案件不到总数的10%,90%以上的银行卡盗刷交易发生外埠或境外,也就是所谓的异地盗刷。统计显示,广东、广西等地区是银行卡异地盗刷交易的高发区域,这与目前银行卡盗刷团伙作案、跨区域作案等特点有关。且银行卡盗刷交易往往发生在凌晨零点左右,不法分子能同时盗刷银行卡两天的资金额度,且凌晨作案不易被发现。
□提示
>>法院审理
确定是否伪卡交易是重点
据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负责人刘建勋介绍,持卡人在发生银行卡盗刷以后,想要追回损失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和银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
刘建勋表示,持卡人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这类民事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涉案的交易是否是伪卡交易。伪卡交易是指他人盗用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通过伪造或者变造银行卡卡片进行消费、取现或者转账的行为。而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维权重点
尽快就近证明人卡未分离
法院建议,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后,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是应当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确实发生了上述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刘建勋表示,挂失能起到制止损失的作用。曾经有一名持卡人收到短信发现账户有异常交易后,没有先和银行联系,而是向单位保卫部门反映情况,结果账户内资金又被继续盗刷。
二是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
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刘建勋表示,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成功案例
出差时被盗刷10万元就近报案持真卡拍照
2014年9月3日23时50分许,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女士收到建设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10万元,并被扣取手续费225元。
当时,陈女士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她立即致电建设银行客服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她还拿着银行卡在派出所门口拍了一张照片作为证据。回京后,她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建设银行赔偿因被盗刷产生的损失。
西城法院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发生时间在2014年9月3日23时57分至2014年9月4日0时13分之间。交易发生时,陈女士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其于9月4日1时许携带借记卡原件报案,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陈女士或其委托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
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建设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建设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应当赔付陈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失败案例
被盗刷半个月才知情无法证明他人用伪卡
2010年1月26日上午,梁女士的工资储蓄卡在浙江富阳市一家邮政储蓄所的ATM上被取款4000元,并产生异地支付手续费44元。当时,梁女士正在厦门的公司上班。
2010年2月12日,梁女士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时发现工资卡余额不对,遂到银行查询并打印交易明细。随后,她向派出所报案。几天后,厦门警方将报案材料移送案发地点富阳警方。不过,当地警方在调取监控时发现,这家邮政储蓄所在案发时监控损坏,无法调取录像。
2010年7月,梁女士起诉称,案发当天,她正在厦门上班,银行卡锁在家中却被盗刷。她从未将银行卡号交给他人使用,也未将密码告知他人,盗刷者是伪造银行卡。她要求发卡银行赔偿损失4044元。
银行辩称,只能表明银行卡发生4000元的取款记录。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不能认定卡是被盗刷还是梁女士授权他人取款。
法院认为,梁女士发现储蓄卡金额异常与被取款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合理排除梁女士对其银行卡及其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由于该案在侦查阶段,而梁女士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款项是被他人用伪卡盗刷,而且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就银行卡及其密码的审核存在过错,因此梁女士请求银行赔偿损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